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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筱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48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筱暄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0、4521、4522、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於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案件中,所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8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係違禁物;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 支,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53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後,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415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0 年5月17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戒毒偵字第82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0、4521、4522、45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
(二)被告於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粉末1 包(淨重0.91公克,驗餘淨重0.88公克),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 年4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05420 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一級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另110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 支,屬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等情,經被告供明在卷,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屬正當,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附表一:
┌─────┬────────┬─────┬──────────┐
│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 備 註 │
├─────┼────────┼─────┼──────────┤
│粉末 │1 包(淨重0.91公│第一級毒品│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
│ │克,驗餘淨重0.88│海洛因 │ 物實驗室109 年4 月│
│ │公克,空包裝重0.│ │ 13日調科壹字第1092│
│ │30公克)。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 │ │ 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
│ │ │ │ 1780號卷第87頁)。│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 │ │ │ 園分局扣押物品目錄│
│ │ │ │ 表(見109 年度毒偵│
│ │ │ │ 字第1780號卷第39頁│
│ │ │ │ )。 │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
│ │ │ │ 園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 │ │ │ (見109 年度毒偵字│
│ │ │ │ 第1780號卷第95頁)│
└─────┴────────┴─────┴──────────┘
附表二:
┌─────┬────┬───────────┐
│扣案物名稱│ 數 量 │ 備 註 │
├─────┼────┼───────────┤
│注射針筒 │1 支 │①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17│
│ │ │ 80號卷第39頁) │
│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見│
│ │ │ 109 年度毒偵字第1780│
│ │ │ 號卷第95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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