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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種子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淨重肆伍柒點捌參)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沛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58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大麻種子1 包(淨重457.8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經送鑑定結果,含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年12月26日調查壹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
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沈詩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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