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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5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智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5330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5331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60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透明軟管壹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智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1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物透明軟管1 截,經鑑驗其內所殘留之殘渣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931號、110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該案扣案之透明軟管1 截,經送驗以甲醇清洗軟管鑑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D108偵-1181號)在卷可考,足認前開透明軟管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並審酌以現行之技術,該透明軟管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李思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薛福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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