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家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武士刀貳把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家霖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武士刀2 把,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械,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武士刀2 把,經鑑驗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刀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片、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