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686,2021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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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帝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帝忠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本案查扣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鑑定報告 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

㈡、再被告因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 年度毒聲字第28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110 年6 月7 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7219號、109 年度毒偵字第7582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22 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319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4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

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2 包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包裹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 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淑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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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      鑑定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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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含包裝袋毛重合計0.6173│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
│    │                      │    │公克,取樣0.0111公克鑑│109 年11月20日出具之編│
│    │                      │    │定用罄,經鑑驗結果含毒│號D0000000號毒品原物檢│
│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驗報告(見毒偵字第7219│
│    │                      │    │                      │號卷第11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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