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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禾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136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執聲字第1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三包(含袋毛重共壹點陸陸伍玖公克,含包裝袋參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禾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 包(含袋毛重共1.6659公克),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訴字第1366號判決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查。
而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3 包(含袋毛重共1.6659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均檢出大麻酚成分,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9 年7 月3 日、報告編號:D0000000號、D0000000號、D0000000號)3 份在卷足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大麻,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大麻3 包,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3 只,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應與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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