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育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6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育澤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又該案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梅錠13包(含袋毛重共16.60 公克)、毒品咖啡包4 包(含袋毛重31.40 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25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696 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而被告於上開案件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9月24日刑鑑字第1080042001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此部分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各該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 項目 │ 數量 │ 說明 │ 備註 │
├──┼────┼───┼─────────────┼──────────┤
│ 1 │梅錠 │13包 │驗前含袋毛重共16.60 公克,│參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含各各│ │因鑑驗取用0.44公克,驗餘含│察局108 年9 月24日刑│
│ │包裝袋)│ │袋毛重16.16公克。 │鑑字第1080042001號鑑│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定書 │
│ │ │ │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 │ │泮成分。 │ │
├──┼────┼───┼─────────────┤ │
│ 2 │咖啡包 │3包 │白色外包裝,驗前含袋毛重共│ │
│ │(含各包│ │23.58 公克,因鑑驗取用0.90│ │
│ │裝袋) │ │公克,驗餘含袋毛重22.68 公│ │
│ │ │ │克。 │ │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 │ │泮成分。 │ │
│ │ ├───┼─────────────┤ │
│ │ │1包 │褐色外包裝,驗前含袋毛重共│ │
│ │ │ │7.82公克,因鑑驗取用0.91公│ │
│ │ │ │克,驗餘含袋毛重6.91公克。│ │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 │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 │
│ │ │ │泮成分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