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696,2021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哲漢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73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哲漢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5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又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 支,係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亦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55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透明結晶2 包,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成分          │備註                    │
├──┼─────────┼───────┼────────────┤
│ 1  │透明結晶2 包(含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毛重1.34公克,總淨│安非他命      │108 年10月21日濫用藥物檢│
│    │重0.6420公克,因鑑│              │驗報告(檢體編號:D108偵│
│    │驗取用0.0020公克)│              │-1261 )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            │
├──┼─────────┤
│ 1  │玻璃球吸食器1支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