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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俊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醫院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在卷足憑。
經核對卷內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鑑定書及簽請報結之簽呈後,本院認為聲請人之聲請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佳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芳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 成分 │ 備 註 │
├──┼───────┼─────┼────────────┤
│1 │透明晶體1 包(│鑑定結果檢│1.鑑定用罄部分,既已驗畢│
│ │含袋毛重0.6898│出第二級毒│ 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
│ │公克,因鑑定取│品甲基安非│ 收。 │
│ │用0.0013公克)│他命成分 │2.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
│ │ │ │ 鑑定書(110 年度毒偵字│
│ │ │ │ 第2265號卷第133、147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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