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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凱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 年度毒偵字第2225、428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凱逸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225、4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等案件扣案如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225、42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確檢出含海洛因或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證據可憑,足認前開物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容器,以現行之技術,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一併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
│編號│品名與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 │備註 │
├──┼──────┼──────┼─────────────┼──────────┤
│ 1 │白色粉末2包 │第一級毒品海│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驗前含袋毛重分別為0.│
│ │ │洛因陽性反應│ 1262號卷第19頁)。 │41、0.22公克。 │
│ │ │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 │
│ │ │ │ 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 │
│ │ │ │ 名與編號對照表(毒偵字第│ │
│ │ │ │ 1262號卷第22頁)。 │ │
│ │ │ │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份(毒│ │
│ │ │ │ 偵字第1262號卷第62、63頁│ │
│ │ │ │ )。 │ │
├──┼──────┼──────┼─────────────┼──────────┤
│ 2 │透明結晶1包 │第二級毒品甲│⒈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驗前含袋毛重0.68公克│
│ │ │基安非他命陽│ 5053號卷第21頁)。 │。 │
│ │ │性反應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
│ │ │ │ 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 │
│ │ │ │ 對照表(毒偵字第5053號卷│ │
│ │ │ │ 第23頁)。 │ │
│ │ │ │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毒偵字│ │
│ │ │ │ 第5053號卷第4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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