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4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成分郵票壹佰肆拾陸張,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6 年10月26日查獲含第二級毒品麥角二乙胺之郵票150 張(毛重5 公克),然查無涉嫌運輸毒品之行為人,爰依法將上開郵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明定。
三、查,扣案之郵票150 張,係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6 年10月26日在桃園國際機場航郵中心查獲,然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無法查悉收貨人「EMILY YEH 」之真實身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 年度他字第3578號簽結在案,有上開卷宗可稽。
扣案之郵票150 張經送鑑,檢出麥角二乙胺成分,此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為憑、法務部調查局106 年11月27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足認上開物品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成分。
從而,本件聲請沒收驗餘之含第二級毒品郵票共146 張部分,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送驗採樣之4 張郵票業已檢驗用罄(見110 年度他字第3578號卷第9 頁),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鎰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