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713,2021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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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UNG WACHARAPORN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HUNG WACHARAPORN 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安非他命1 包(總毛重0.2460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警方在桃園市○○區○○街0 號4 樓內所扣得,且現經扣押於桃檢,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蓋有桃檢贓物庫收件章)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7-19 、39頁),則本院就本案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CHUNG WACHARAPORN 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晶體1 包(含袋毛重0.246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 年5 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存卷可參(見毒偵卷第22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 個,因與殘留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而應與所盛裝之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附表:
┌───┬───────┬──────┬────────────┐
│扣案物│數量          │成分        │備註                    │
│外觀  │              │            │                        │
├───┼───────┼──────┼────────────┤
│白色晶│1 包(含袋毛重│第二級毒品甲│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體。  │:0.2460公克、│基安非他命。│  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
│      │因鑑驗取用0.00│            │  可稽(見毒偵卷第39頁)│
│      │02公克)。    │            │②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
│      │              │            │  務中心107 年5 月28日航│
│      │              │            │  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
│      │              │            │  鑑定書見毒偵卷第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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