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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炫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規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殘渣袋1 只,經鑑驗後,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屬第一級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殘渣袋1 只屬被告劉炫億所有,經送驗鑑定認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9至27頁、第41至51頁、第89至90頁、第117 頁、第135 頁),又被告於110 年5 月22日某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沙崙里住處內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為該署110 年度毒偵緝字第221 號、第222 號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為由而予簽結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殘渣袋1 只,該袋既因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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