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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 年度聲沒字第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肆瓶(含不可析離之包裝瓶肆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查驗國際郵包時,查獲寄自美國,收件人為「MICHELLE SHAWN」,內藏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4 瓶之郵包1 個,經偵辦後因查無積極證據足認何人涉有具體犯罪嫌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他字第3834號予以簽結,惟上開郵包內藏之大麻浸膏4 瓶經送驗後,確均含有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作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4 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因無法查出「MICHELLE SHAWN」之真實姓名與年籍資料,無從發現犯罪嫌疑人,而以110年度他字第3834號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6 月3 日簽呈可稽。
又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4 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而檢品黏稠,無法正確稱重),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10623200590 號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再盛裝上開扣案之毒品之外包裝瓶4 只,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瓶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因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併為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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