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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柏竣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柏竣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 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游柏竣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17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查: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二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大麻、四氫大麻酚成分,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三、四所示之物,亦檢出其上殘留四氫大麻酚成分,且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大麻、四氫大麻酚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毒品之包裝袋1 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認係大麻種子,雖非第二級毒品,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第4項規定所禁止持有之物,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聲請意旨認此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容有誤會,併此指明。
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二至六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故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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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觀及數量 │檢驗結果/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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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植物枝條檢體│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
│ │1 根 │驗前淨重0.03公克,驗餘淨重0.01公克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0│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62頁) │
├──┼──────┼────────────────────┤
│ 二 │黃綠色乾燥菸│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
│ │草碎屑1 袋 │驗前淨重0.0380公克,驗餘淨重0.0359公克 │
│ │(含與毒品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
│ │以完全析離之│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59頁) │
│ │包裝袋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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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金屬菸斗1 支│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 │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
│ │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59頁) │
├──┼──────┼────────────────────┤
│ 四 │塑膠研磨器 │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
│ │1 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
│ │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字卷第59頁) │
└──┴──────┴────────────────────┘
附表二:
┌──┬──────┬────────────────────┐
│編號│外觀及數量 │檢驗結果/備註 │
├──┼──────┼────────────────────┤
│ 一 │種子2 顆 │經檢視外觀均與大麻種子一致,無法發芽 │
│ │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0│
│ │ │000000000 號鑑定書,見偵字卷第6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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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捲菸紙2 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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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水煙斗吸食器│ │
│ │2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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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水煙斗濾網 │ │
│ │7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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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濾嘴5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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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包裝盒1 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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