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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8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各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何欣穎為警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鑑驗,認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爰聲請之等語。
三、聲請意旨所述情節,為被告於偵查中經員警合法搜索後,供承不諱,並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有關文件在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除因鑑驗而用罄之部分外,應連同無法澈底析離已沾染微量毒品之外包裝,不問屬誰所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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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名稱、重量及成分 │出處 │
├───────────────┼──────────┤
│白色粉末1 包,含袋毛重0.29公克│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
│,淨重0.805 公克,因鑑驗取用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0063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毒偵字卷第61頁、第73│
│成分。 │頁、第14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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