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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TTANG SUDJAI(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8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PATTANG SUDJAI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前案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業予簽結在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PATTANG SUDJAI因施用毒品,經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 年3 月17日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655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係在觀察、勒戒前,該署檢察官因認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885 號予以簽結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簽文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 年1 月2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09 頁),為違禁物無訛,本案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備註 │
├──┼─────┼──────────┼───────────┤
│1 │白色或透明│1 包(毛重0.83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晶體 │,淨重0.5980公克,取│他命成分。 │
│ │ │樣0.0021公克,驗餘淨│ │
│ │ │重0.5959公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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