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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81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振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160、659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388、2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 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5160、6591號、110 年度毒偵字第1388、29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
而被告因前開案件遭警查扣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白色粉塊1包、白色粉末1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均含海洛因成分;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 包經送檢驗,鑑驗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顯見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扣案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而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扣案物屬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依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單獨聲請本院宣告沒收,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 │ │ │ │
├──┼─────┼──────────┼──────┼────────┤
│1 │白色粉塊 │1 包(毛重1.1985公克│第一級毒品海│臺北榮民總醫院11│
│ │ │、淨重0.9597公克、取│洛因 │0 年5 月4 日北榮│
│ │ │樣0.0016公克、驗餘淨│ │毒鑑字第C0000000│
│ │ │重0.9581公克)。 │ │號(110 年度毒偵│
│ │ │ │ │字第2952號卷第13│
│ │ │ │ │3 頁) │
├──┼─────┼──────────┼──────┼────────┤
│2 │白色粉末 │1 包(毛重0.2487公克│第一級毒品海│臺北榮民總醫院11│
│ │ │、淨重0.0500公克、取│洛因 │0 年2 月26日北榮│
│ │ │樣0.0021公克、驗餘淨│ │毒鑑字第C0000000│
│ │ │重0.0479公克)。 │ │號(110 年度毒偵│
│ │ │ │ │字第1388號卷第17│
│ │ │ │ │5 頁) │
├──┼─────┼──────────┼──────┼────────┤
│3 │白色或透明│1 包(毛重1.0418公克│第二級毒品甲│臺北榮民總醫院11│
│ │結晶 │、淨重0.8620公克、取│基安非他命 │0 年2 月26日北榮│
│ │ │樣0.0021公克、驗餘淨│ │毒鑑字第C0000000│
│ │ │重0.8599公克)。 │ │號(110 年度毒偵│
│ │ │ │ │字第1388號卷第17│
│ │ │ │ │5 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1 │玻璃球 │1個 │
├──┼────────────┼──┤
│ 2 │殘渣袋(未送驗,無證據證│2個 │
│ │明含有毒品成分) │ │
├──┼────────────┼──┤
│ 3 │玻璃球管 │1組 │
├──┼────────────┼──┤
│ 4 │削尖吸管 │1支 │
├──┼────────────┼──┤
│ 5 │電子磅秤 │1台 │
├──┼────────────┼──┤
│ 6 │玻璃球 │1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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