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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文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8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文育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935 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含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管1支,請一併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935 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
而扣案玻璃管1 支,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無法析離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交通部民送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鐵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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