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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日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執聲字第2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日興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24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之改造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驗後認具殺傷力,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聲請書贅載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且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及同條項第2款所列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同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10 年6 月20日死亡,臺灣高等法院遂以110 年度上訴字第243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該案所查扣之改造手槍1 支,經鑑定結果為「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認係改造手槍,由仿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傷殺力。」
等語,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影本1 份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槍枝確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槍砲,而依同條例第5條規定,非經許可,不得製造或持有,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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