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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禎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91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禎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 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又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復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於前開案件偵查中因被告死亡,而以110 年度偵緝字第18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210766、0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考,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無訛。
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再者,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等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因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 │數量│備註 │
├──┼────┼──┼───────────────────┤
│ 1 │白色結晶│2 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重71.4150 │
│ │塊 │ │公克,淨重69.8310 公克,取樣0.2119公克│
│ │ │ │,餘重69.6191 公克,純度為93.2%,純質│
│ │ │ │淨重65.0825 公克(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
│ │ │ │空醫務中心102 年11月26日航藥鑑字第1021│
│ │ │ │0766、00000000Q 號毒品鑑定書,109 年度│
│ │ │ │偵字第9821號卷第3 至4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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