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天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9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
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
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例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
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第3733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非必屬違禁物,仍應視是否屬於行為已構成犯罪而論,否則尚應回歸行政秩序罰,由行政機關予以沒入銷燬。
三、經查:㈠被告彭天樂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134號判決有罪,經上訴,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428號判決,就被告所涉99年6 月2 日部分犯行外,上訴駁回確定;
而被告所涉99年6月2 日部分犯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更㈠字第45號判決無罪確定,然均未對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惟被告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以上,為法所不罰之行為,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應由查獲機關依行政程序逕予沒入銷燬,無庸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宣告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得抗告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1 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Flunitrazepam) 白色藥丸1包(驗前毛重0.71公克,因鑑驗使用0.0604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0/80229)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