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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柏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柏樟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220號、第6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夾鏈袋2 袋,經乙醇沖洗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
另查扣如附表二所示之夾鏈袋6 袋,係被告所有供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所使用之物,亦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另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李柏樟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77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220號、第66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
另查:
(一)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乙醇沖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成分,且難以與所附著之物相析離,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供承在卷,故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三)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於法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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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外觀及數量 │檢驗結果/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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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非他命吸食│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
│ │器1組 │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
│ │ │09 年10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
│ │ │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
│ │ │卷第3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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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夾鏈袋2 袋 │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
│ │ │mine)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
│ │ │09 年10月6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 │
│ │ │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10 年度毒偵字第6602號│
│ │ │卷第35頁) │
└──┴──────┴────────────────────┘
附表二:
┌──┬──────┬────────────────────┐
│編號│外觀及數量 │檢驗結果/備註 │
├──┼──────┼────────────────────┤
│ 1 │夾鏈袋6 袋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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