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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志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0 年8 月30日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830號為不起訴處分,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而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毒品所用,且被告屬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者,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係指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逃匿、死亡、欠缺責任能力、已判決確定等情形,無從接受司法機關之偵查、審判,或受不起訴處分、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抗字第1536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 ㈠ 被告傅志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被告已於110年8 月30日死亡,故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2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白色粉末1 包,經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無訛。
是本件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同宣告沒收銷燬之。
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㈡ 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3 之黃色粉末1 包及結晶1 包,雖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在卷可稽,惟均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891 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自無再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
又被告曾供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是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與本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持有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檢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1166號卷第57頁背面,本院109 年度審訴字第1479號卷第65頁),遍查卷內證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玻璃球吸食器內含有毒品成分,或確為供被告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是本件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 │ │ │ │ │
├──┼─────┼──────────┼──────┼───────┤
│1 │白色粉末 │1 包(淨重1.23公克、│微量第一級毒│法務部調查局濫│
│ │ │驗餘淨重1.21公克、空│品海洛因 │用藥物實驗室10│
│ │ │包裝總重0.25公克)。│ │9 年3 月2 日調│
│ │ │ │ │科壹字第109230│
│ │ │ │ │02300 號鑑定書│
│ │ │ │ │(見桃園地檢署│
│ │ │ │ │109 年度毒偵字│
│ │ │ │ │第1166號卷第65│
│ │ │ │ │頁) │
├──┼─────┼──────────┼──────┼───────┤
│2 │黃色粉末 │1 包(淨重0.13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法務部調查局濫│
│ │ │驗餘淨重0.13公克、空│洛因 │用藥物實驗室10│
│ │ │包裝總重0.13公克)。│ │9 年3 月2 日調│
│ │ │ │ │科壹字第109230│
│ │ │ │ │02300 號鑑定書│
│ │ │ │ │(見桃園地檢署│
│ │ │ │ │109 年度毒偵字│
│ │ │ │ │第1166號卷第65│
│ │ │ │ │頁) │
├──┼─────┼──────────┼──────┼───────┤
│3 │結晶 │1 包(含袋毛重0.38公│第二級毒品甲│台灣檢驗科技股│
│ │ │克,因鑑驗取用0.0029│基安非他命 │份有限公司UL/2│
│ │ │公克) │ │020/00000000號│
│ │ │ │ │濫用藥物檢驗報│
│ │ │ │ │告(見桃園地檢│
│ │ │ │ │署109 年度毒偵│
│ │ │ │ │字第1166號卷第│
│ │ │ │ │64頁) │
└──┴─────┴──────────┴──────┴───────┘
附表二:
┌──┬─────────────┬──┐
│編號│ 名稱 │數量│
├──┼─────────────┼──┤
│1 │玻璃球吸食器 │1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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