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72,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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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錦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拾壹個,驗餘淨重共計陸點陸捌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參個,驗餘淨重共計伍點柒貳玖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錦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13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海洛因11包、甲基安非他命3 包,分別為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扣案之粉末11包(淨重共計6.70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6.68公克),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

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白色偏黃結晶2 包,經送檢驗,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則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附卷為憑。

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管制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是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

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共14個(海洛因部分11個、甲基安非他命部分3 個),因無法與所盛裝之毒品相析離而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等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二)另上開扣案之毒品,雖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569 號判決認係被告因該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而持有之毒品,皆予宣告沒收銷燬。

然經被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9 年度上訴字第1903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部分均撤銷,改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且未就該等毒品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是於本案自無重複沒收之情事。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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