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84,2021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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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秋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0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捌參捌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秋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確定在案,而該案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檢驗,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鄭秋釩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存卷可稽。

㈡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 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08公克,淨重0.8404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驗餘淨重0.8386公克)等節,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8 月26日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按(見108 年度毒偵字第4521號卷第87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上開毒品之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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