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92,2021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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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家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

惟該案查扣之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 ARMS 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足認上開手槍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此為該條例第5條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陳家輝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手槍1 支,經鑑定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 ARMS 廠ZORAKI925-TD型空包彈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8 年4 月18日刑鑑字第1080030624號鑑定書在卷足憑,堪認扣案之槍枝確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所列之槍砲,核屬違禁物無訛。

從而,聲請人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改造手槍1 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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