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93,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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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火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火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有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108年7月22日刑鑑字第1080031838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同條例第5條亦定有明文。

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槍砲,自屬刑法所定之違禁物。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31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而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鑑定後認具有殺傷力,有前開刑事局鑑定書1紙在卷可證,足認扣案之改造手槍1枝屬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之違禁物,依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哲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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