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94,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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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為淵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 年度聲沒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楊為淵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於109年10月2日施用),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8月31日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6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又被告因另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109年度毒偵字第625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652號【與109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為同一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6253號【與109年度毒偵字第1605號為同一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4964號【與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75號為同一案件】),係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同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因而將上開另案予以簽結等情,有前揭刑事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110 年10 月6日檢察官簽呈等件在卷可稽。

㈡扣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扣案附表一編號二所示物品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各1 份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

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分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表一:應沒收銷燬之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 備註 一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淡黃色粉末1袋(驗前毛重0.493公克,驗前淨重0.2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3公克、驗後淨重0.2507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見110年度毒偵字第4964號卷第55頁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結晶1包,驗前毛重0.26公克(驗前淨重0.00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8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20/00000000) 見109 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卷第109頁 附表二:應沒收之物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一 夾鍊袋 1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案物品目錄表(109 年度毒偵字第6251號卷第19頁,1只) 2只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09 年度毒偵字第1604號卷第45頁) 二 注射針筒 1支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扣押物品目錄表(109 年度毒偵字第1605號卷第40頁) 1支 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75號卷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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