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禁沒,898,2021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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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浩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 年度毒偵字第3730號、第481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90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壹陸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46公克),經送鑑定之結果,檢出Methamphetamine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第二級毒品無訛,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第455條之36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扣案透明結晶1 包屬被告宋浩生所有,經送驗鑑定認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現扣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贓物庫等情,有被告之警詢、偵訊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民國108 年6 月25日晚間8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巷0 弄00號前某貨車內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730、48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誤,本件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另用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應會沾染微量之毒品殘留而難以分離,當視為毒品之一部而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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