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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 安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相字第17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前毛重零點玖壹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余安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6 時許,向其母沈碧花稱欲出門上班,即騎乘電動自行車離家,嗣經賴煒豪於同日14時50分許至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後方空地欲清洗水塔時,發現被告躺在該處空地,即通知救護車及警方到場,確認被告已死亡,並自被告身上扣得白色結晶1包,經檢察官相驗後認死亡原因為心因性休克,死亡方式為自然死,有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各1 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相字第1700號卷宗屬實。
㈡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經送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91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4公克),有該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1 只,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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