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聲沒,11,2021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欽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 年度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欽棋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4710 號、107年度調偵字第2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24710 號、107 年度調偵字第21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係侵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之商品,有NIKE產品鑑定書、德商阿迪達公司委任之商標鑑定人出具之鑑定報告書、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案貨物彩色相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參。

準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白孟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           品  項  及  數  量                   │侵害之商標權註冊號    │
├────────────────────────┼───────────┤
│仿冒「Abercrombie & Fitch 」之商品(T-SHIRT )共│第00000000、00000000、│
│計3,400 件,詳見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30。          │00000000號            │
├────────────────────────┼───────────┤
│仿冒「NIKE、ADIDAS」之商品(球鞋)共計564 件,詳│第00000000、00000000號│
│見聲請書附表編號1 至24。                        │                      │
└────────────────────────┴───────────┘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聲沒字第64號聲請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