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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亭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 年度偵字第10556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7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STARBUCKS」商標吊飾肆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亭瑜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055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
該案扣案之吊飾4 個,均係仿冒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又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就扣案之仿冒「STARBUCKS 」吊飾4 個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因該等物品現扣押於桃園地檢署贓證物庫,且被告違法行為亦在本院轄區,是本件程序部分,尚無違誤。
四、經查:卷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所示之「STARBUCKS 」商標圖樣,係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之商標(註冊/ 審定號:00000000號),被告行為時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1 份在卷可參(見偵卷第33至35頁),而扣案之仿冒「STARBUCKS 」商標吊飾4 個,係被告於蝦皮購物網站所販售仿冒上開商標之商品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網頁列印資料1 份存卷可證(見偵卷第7 至17頁),且有理律法律事務所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 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23頁),足認前揭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甚明,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
且被告涉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0556 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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