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聲沒,212,202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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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華因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148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民國110 年7 月28日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生效,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此條文乃係關於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其本身無關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105 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涉及沒收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直接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毋庸為新舊法比較。

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爰增訂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又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雖已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修正,並於同年月30日公布施行,惟該條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偵續字第90號起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上更一字第148 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

扣案如附表之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 1  │音樂卡帶          │1482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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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生產工作母帶      │34捲  │
├──┼─────────┼───┤
│ 3  │錄音卡帶內、外標籤│1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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