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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鴻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8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鴻志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以108 年度偵字第25055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而未經撤銷。
該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中扣案之煙彈經送驗後確認含有尼古丁成分,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禁藥,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及供其犯該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輸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菸油,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以108 年度偵字第25055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於108 年11月18日確定,並於109 年11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菸油經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結果,檢出含尼古丁Nicotine成分等情,有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等在卷可稽,且上開扣案物係未經許可輸入一節,則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明確,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油確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為應列管之禁藥,雖法令上並未禁止持有,而非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本案犯罪時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銷燬處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莆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震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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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 │
├──┼──────────────────┤
│ 1 │SXmini電子煙化霧器18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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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Xmini煙彈30盒(每盒含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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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aterdrop F1電子煙化霧器10組 │
├──┼──────────────────┤
│ 4 │Waterdrop F1煙彈14盒(每盒含兩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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