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聲沒,229,2021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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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瑋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9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侵害他人著作權之「迷失第一季」盜版影音光碟參拾陸片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瑋賢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613號、第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該案查扣之盜版「迷失第1 季」影音光碟36片,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105 年7 月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本案關於沒收部分,一律均適用修正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對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簡瑋賢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4613號、第46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該案查扣之物品中「迷失第一季」光碟36片(報單編號:CR/95/312/35329 號【納稅義務人:蒙安】、CR/95/312/35331 號【納稅義務人:周素英】各18片),經鑑定均屬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盜版影音光碟,此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台北關稅局(現改制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為憑。

而依證人即被告之胞姊簡媞恩所述,該等物品係被告以其聯絡資料輸入我國,堪認係被告所有供其違反著作權法犯行所用之物,且因追訴權時效完成之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是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仍得就上開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36片宣告沒收。

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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