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單聲沒,256,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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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家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家綺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3條3項之過失輸入動物用禁藥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偵字第22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0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又該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動物用禁藥,均為被告所用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249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110年10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全卷無訛。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產品外觀研判,核屬動物用藥品,其藥品包裝標示成分核屬獸醫師(佐)處方藥品,倘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即屬動物用禁藥等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8年11月25日防檢一字第1081472898號函檢附扣押物品鑑定表、相關條文及扣案物照片附卷足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動物用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述在卷,是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宜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 號 品名 包裝標示成分 外觀判定是否屬動物用藥品 是否屬動物用偽、禁藥 數量 1 Pimobendan Tablets 5mg Pimobendan 5mg 是 是 16瓶 2 ITRACONAZOLE TABLETS 100mg Itraconazole 100mg 是 是 16盒 3 ENROFLOXACIN TABLETS 50mg Enrofloxacin 50mg 是 是 16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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