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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鎮麟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偽造通用紙幣新臺幣仟元鈔票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鎮麟前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7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仟元鈔票1 張,係偽造之通用紙幣,爰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偽造貨幣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27602 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駁回再議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9 月15日檢紀張110 上職議7606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灣高等檢察署110 年度上職議字第7606號處分書(見偵字卷第63至65頁、第85至87頁)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之仟元鈔票1張上之正背面圖紋無凹版印紋浮凸效果、無隱藏字、無水印、印刷樣式、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而屬偽造等節,有中央印製廠110 年度7 月6 日中印發字第1100002527號函文及鑑定報告1 份(見偵字卷第71至73頁)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偽造之通用紙幣,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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