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65號
附民原告 范揚俊
附民被告 詹益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民國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18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曾淑君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