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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謝世亦
被 告 尤駿豪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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