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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原交簡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瀚輝
法定代理人 陳孔明
被 告 黃韶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壢原交簡字第46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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