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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原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宇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宇鈞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戴宇鈞係民國89年出生之役齡男子,明知役齡男子應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徵集等徵兵處理程序,依桃園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8 月19日所發府民兵字第1090210541號之109 年第e0117 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下稱本案徵集令),應於109 年9 月18日上午8 時20分,在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前廣場集合,前往桃園凌雲崗陸軍第6 軍團幹訓班報到服役,期間為4 個月。
嗣其父戴恩光於109 年8 月24日代其簽收領取本案徵集令,並將本案徵集令內容告知戴宇鈞,詎戴宇鈞竟意圖避免兵役徵集,未於上揭指定時間前往前開集合地點報到,無故逾應徵期限5 日未報到。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戴宇鈞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妨害徵集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受徵集服兵役之義務,卻漠視徵集令,未依時間報到入營,妨害國家兵役之管理,行為實應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字卷第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緝字第1525號
被 告 戴宇鈞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5
樓
居新竹縣○○鎮○○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戴宇鈞為常備兵役男,依照桃園市政府之109 年8 月19日府民兵字第1090210541號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應於109 年9 月8 日至桃園凌雲崗向陸軍軍事訓練第0117梯次徵集報到。
詎戴宇鈞竟意圖避免常備兵軍事訓練之徵集,基於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之妨害兵役犯意,未遵期前往上址報到,而無故逾入營期限5 日。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戴宇鈞對於前揭事實坦承不諱。
此外,有桃園市109 年第e0117 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及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09 年12月1 1 日平警分防字第1090040530號函各1 件在卷可資佐證。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因認其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雅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蕭貿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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