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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0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尹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469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湯尹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湯尹係民國74年生之役男,因赴國外就學而於民國96年1 月13日出境,明知役男出國就學最高年齡限制33歲,屆齡應返國服役,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未返國,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分別經向被告之戶籍地及其位於美國紐約之居住地完成送達(前者由其父簽收,後者囑託紐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完成送達)通知其返國接受徵兵檢查,並經其父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被告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及接受徵兵檢查。
然其均未返國,亦未遵期受檢,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案經桃園市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三、核被告湯尹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之義務,而以求學名義出境後屆期滯留國外不歸,且經催告仍未返國,未接受徵兵處理,有害兵役制度之公平性,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徵集與管理,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其漠視國家公權力之態度實應予非難;
惟依卷附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其他科刑紀錄,素行尚可,兼衡其出境之期間、犯罪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4697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4697號
被 告 湯尹 男 3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街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湯尹為列管之民國74年次之役男,前於役齡前出境就學後,已逾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出境就學年齡最高年齡33歲,即應返國服役,惟其為避免兵役徵集而未入境,經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109 年9 月3 日以桃市楊民字第1 090029970 號囑請外交部送達湯尹國外地址,並經駐紐約辦事處交由美國郵局於當地時間西元2020年10月2 日送達,催告於次日3 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
另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復於110 年1 月5 日送達徵兵通知(由其父湯顯達簽收),排定湯尹應於110 年1 月28日前往國軍桃園總醫院進行徵兵檢查,然湯尹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屆期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有關被告為役齡男子,經核准出境後,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客觀事實,業據證人湯顯達於偵查中證述在卷,並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0 年2 月5 日未按時報到接受徵兵體檢訪查紀錄1 份、被告戶籍資料1 份、入出境資料查詢1 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 年7 月3 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22011號催告函及郵件回執聯各1 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 年9 月3 日桃市楊民字第0000000000號催告函及送達證書1 份、駐紐約辦事處109 年12月1 日紐約字第10950714270 號函1 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09 年12月2 日桃市楊民字第1090042117號徵兵檢查通知書簽收聯1 份、桃園市楊梅區公所110 年1 月28日徵兵檢查名冊1 份在卷可稽,可見被告已知悉上開徵兵檢查通知,卻無正當理由,而拒不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顯見其主觀上具有本罪之犯意,及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甚為明確,綜上,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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