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壢簡,10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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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毅



譚鈺靜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344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被告乙○○、丁○○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卷第68頁)」、「證人甲○○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證述(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卷第66頁至第67頁)」、「損失商品明細1紙、重印購物清單7張(見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4408號卷第69頁至第83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乙○○、丁○○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5、編號6至11、編號12至13、編號14至19、編號20至22、編號23至25,既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相同地點即址設桃園市○鎮區○○路0號之家樂福賣場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亦均係出於同一為自己不法所有,竊取賣場內財物之目的,且均係侵害同一賣場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皆應僅論以一竊盜既遂罪。

㈡被告乙○○、丁○○共同前往上開家樂福賣場,被告乙○○、丁○○於上開時間,皆趁賣場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之商品後,將商品放置於手推車內,以外套蓋住商品,並由其中一人拿取部分商品前往結帳臺結帳,另一人則將未結帳之商品放在手推車內推離結帳臺,被告乙○○、丁○○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乙○○、丁○○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乙○○、丁○○因一時興起貪念,率爾竊取上開商店內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所示之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不僅造成商店財產之損失,亦恐影響民眾對社會治安之信賴及觀感,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惟念及被告乙○○、丁○○犯後均已坦承犯行,業與家樂福賣場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詳如下述),復考量被告乙○○、丁○○上開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所竊得財物之價值並兼衡被告乙○○、丁○○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並扶養多名幼兒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復參酌被告乙○○、丁○○所犯上開7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時、地之關連、竊取財物之種類、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第5項)。

」考其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替代之;

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增訂第5項,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毋庸沒收,至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

(刑法第38條之1修正立法理由參照)。

上述規定旨在澈底剝奪犯罪行為人因犯罪而直接、間接所得,或因犯罪所生之財物及相關利益,以貫徹任何人都不能坐享或保有犯罪所得或犯罪所生利益之理念,藉以杜絕犯罪誘因,而遏阻犯罪。

並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始無庸沒收。

故如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或被害人已因犯罪行為人和解賠償而完全填補其損害者,自不得再對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免犯罪行為人遭受雙重剝奪(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第1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為了避免雙重(沒收及求償)剝奪,我國採行求償優先原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即個案若存在對犯罪所得有求償權的犯罪被害人,應優先保障其求償權,其已實際取得合法發還,該部分即不予沒收;

故所謂發還被害人,係指刑事不法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而可透過因此形成之民法請求權向獲得犯罪所得者取回財產利益之人,亦即犯罪所得唯有直接從被害人處取得,才是理應發還被害人的產自犯罪之所得(如竊取的贓物,詐騙的得款),讓被害人取回犯罪所失去的財產利益而免予沒收(如將竊盜或詐欺所得財物返還或賠償被害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415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是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履行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被告乙○○、丁○○就渠等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物,被告2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亦已與家樂福賣場之員工即甲○○達成和解,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8號卷第68頁至第69頁、第75頁至第76頁),堪認被告乙○○、丁○○業已實際將犯罪所得合法發還予上開賣場,如再沒收被告乙○○、丁○○之犯罪所得,容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另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丙○○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4408號
被 告 乙○○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丁○○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4樓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丁○○係夫妻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在桃園市○鎮區○○路0號家樂福賣場內,趁該賣場人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將商品放置於手推車內,以外套蓋住商品再將手推車推出未完成結帳,得手後隨即逃逸。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乙○○坦承上開竊盜犯行,惟被告丁○○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伊都只買自己的東西,沒有配合被告乙○○一起竊取商品等語。
經查,觀諸卷內警方製作之監視器錄影擷取照片暨勘驗內容,顯示被告2人共同進入該賣場,期間被告丁○○手推購物車,並有拿取商品放入購物車內,有時由其將覆蓋衣物之購物車推離收銀臺,另由被告乙○○結帳部分商品,或由被告乙○○將覆蓋衣物之購物車推離收銀臺,並由被告丁○○結帳部分商品,衡情,其等歸還購物車時均應會看見用衣物覆蓋之未結帳商品,被告丁○○上開辯詞,應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2人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乙○○、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2人就所犯竊盜罪嫌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其等所為上開編號1、2;
編號3至5;
編號6至11;
編號12、13;
編號14至19;
編號20至22;
編號23至25,其各日分別時間緊接,且依社會通念,足認係基於1個意思決定所為反覆性及延續性之行為,為接續犯,請分別以1罪論。
其等所為7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末被告2人犯罪所得,請依法沒收,若無不能沒收,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檢 察 官 丙 ○ ○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李 純 慧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遭竊物品之品名 數量 單價(新臺幣) 小計 1 109年2月1日下午5時43分許 爭鮮熟凍帆立貝 1盒 239元 239元 2 109年2月1日下午5時45分許 安心雞去骨清腿 4包 88元 352元 3 109年2月3日下午5時49分許 龍鳳火鍋料 2包 89元 178元 4 109年2月3日下午5時45分許 冷藏雞胸肉 1包 75元 75元 5 109年2月3日 童鞋 1雙 499元 499元 6 109年2月6日 樂天小熊餅乾家庭號-巧克力風味 1盒 119元 119元 7 109年2月6日 樂天小熊餅乾家庭號-草莓風味 1盒 119元 119元 8 109年2月6日 義美臻果巧克力穌片 1盒 104元 104元 9 109年2月6日下午4時3分許 開背生鳳尾蝦仁 2盒 300g/299元 598元 10 109年2月6日 MMs花生巧克力 1包 129元 129元 11 109年2月6日 義美牛奶法蘭酥 2盒 63元 126元 12 109年2月9日晚間8時48分許 冷凍鮭魚 2盒 300g/249元 498元 13 109年2月9日晚間8時54分許 滿意寶寶濕毛巾柔棉型補充包 1組(3包) 139元 139元 14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5分許 冷凍鮭魚 1盒 300g/249元 249元 15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5分許 貝納頌咖啡 3罐 25元 75元 16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8分許 愛之味妞妞甜八寶 1組( 6罐) 118元 118元 17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0分許 冷藏原味香腸真空包 2包 120元 240元 18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0分許 絞肉2盒 2盒 100g/29元 140元 19 109年2月10日下午4時40分許 冷藏黑胡椒香腸真空包 1包 120元 120元 20 109年2月11日晚間9時42分許 冷藏梅花肉排 1盒 131元 131元 21 109年2月11日晚間9時42分許 冷藏雞翅小腿 1盒 300g/65元 65元 22 109年2月11日晚間9時44分許 無子葡萄 1袋 600g/99元 100元 23 109年2月12日晚間6時43分許 大文蛤 1袋 半斤60元 60元 24 109年2月12日晚間6時48分許 台灣蜜金柑 1盒 300g/139元 139元 25 109年2月12日晚間6時50分許 滷味去骨鳳爪 1盒 100g/28元 50元 總計 4,6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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