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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丘鎮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6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丘鎮城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爰審酌被告意圖逃避兵役,以觀光名義為由出境後,故意滯留他國不歸,嚴重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應予非難,惟念被告並無其他刑事犯罪紀錄,素行尚可,兼衡其為本件犯行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0676號
被 告 丘鎮城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0
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丘鎮城民國76年次之役齡男子,須應徵兵處理,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08 年7 月2 日核准以觀光出境,詎其出境後未歸,經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於110 年2 月22日以桃市平民字第1100006382號函公示送達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經函文公示送達通知於同年3 月25日前至平鎮區公所接受兵籍調查,惟丘鎮城屆期仍未返國,無故不到調查,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丘鎮城傳喚未到庭,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役男未接受徵兵調查紀事表、戶籍資料、入出境資料查詢、桃園市平鎮區公所之前揭函文等附卷可稽,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吳 文 惠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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