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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俊義(原名胡蕭俊)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82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俊義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蕭俊義與陳威升因債務糾紛素有嫌隙,蕭俊義竟因此心生不滿,於民國109 年12月19日20時許,夥同數10名友人駕車至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陳威升之住處門口對陳威升叫囂、大力敲擊陳威升住家大門,致陳威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警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證據:均引用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證據。
三、核被告蕭俊義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舊識,因有債務糾紛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溝通,卻率眾至告訴人住家處叫囂、敲擊大門,使告訴人及其家人心生畏怖,致生危害於安全,行為自應非難;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造成之危害,其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卷第5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書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奕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 年度偵字第18244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8244號
被 告 蕭俊義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巷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俊義與陳威升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於民國 109年 12 月 19 日 19 時 20 分許,夥同數 10 名友人駕車至桃園市楊梅區豐富三路 2 段 357 巷陳威升所居住之社區,對陳威升住所客廳玻璃丟擲物品,對陳威升叫囂咒罵「幹你娘」並恫稱:「要讓你死」等語,致陳威升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警到場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陳威升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蕭俊義於警詢及偵查│證明被告蕭俊義有於上開時│
│ │之供述與自白 │地夥同數 10 名友人駕車至│
│ │ │告訴人上開住處,恐嚇告訴│
│ │ │人之事實。 │
│ │ │ │
│ │ │ │
│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陳威升於警│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詢之指證 │ │
│ │ │ │
├──┼───────────┼────────────┤
│3 │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現│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場照片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陳書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簡冠宇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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