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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4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尚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2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尚騰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理由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所載。
二、審酌被告係在遭違建強制拆除後又在現地重起爐灶,無異與國家法令及執法機關挑戰、被告違法興築之面積約100平方公尺、被告重行違建之舉若不主動拆除,勢須復行耗費國家公帑以代之拆除再向其求償、本件違建之基地雖非屬農地,惡性不如農地大肆違建之大,然本件違建地點係在道路交岔路口,且依卷附竣工圖顯示,違建地點本係可供公眾行走之人行步道開放空間,被告行為足以危害公眾交通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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