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壢簡附民,116,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16號
原 告 江曉俊
被 告 郭志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0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世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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