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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謝真仁
被 告 徐運財
上列被告徐運財因本院110 年度壢簡字第696 號傷害案件,經原告謝真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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