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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86號
原 告 陳瑞元
被 告 吳上富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 年度壢簡字第19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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